星空体育官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罚〔2024〕2号住所 (住址): 海口市解放西路购物一条街东内侧第七间 法定代表人 (负责人、经营者): 吴翠平
2024年11月5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,发现 在进门右手边,从下往上数第一行的货架上摆放两双带有 “NIKE”字样和品牌标志的拖鞋,但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拖 鞋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“NIKE”品牌方签发的授权经营文件。 执法人员随后对上述拖鞋进行扣押,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, 并发函委托耐克体育(中国)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双拖鞋进行鉴 定,经鉴定,两双拖鞋为假冒“NIKE”注册商标的商品星空体育登录入口。同 时,执法人员也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,最终确定了当事人的 违法事实。
当事人于2024年6月至7月间,向一个上门推销商品的推销 员购进了上述两双拖鞋,进货价为18元/双,销售价为20元 /双,违法经营额总计40元,两双拖鞋均未销售。
在案件调查过程中,当事人无法提供“NIKE”品牌方授权其经营销售“NIKE”品牌商品的授权许可文件。 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
2.现场笔录1份、行政执法现场收集证据表1份,证明当事人销 售带有“NIKE”字样和品牌标志商品的事实;
3.对吴翠平的询问笔录1份、耐克体育(中国)有限公司出具的 鉴定证明1份,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拖鞋并非从“NIKE”品牌 方处购进,系假冒“NIKE”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。
来,并经当事人或提供人以及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属 实。经认真审核,现有证据都具有来源的真实性、收集的合法 性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。办案人员全部采信作为定案依据。
2024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海市监罚告市监罚告〔2024〕2号),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。
本局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 (三)项规定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: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”当事人上述 行为符合该规定,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 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,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,责令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 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五年内 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应当从重 处罚。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能证明该商 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销售。”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侵权商品。
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以 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,可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。
综上,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 第五十七条第(三)项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,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 品,并处罚如下:1.没收两双带有“NIKE”字样和品牌标志的 拖鞋;2.罚款120元。
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将 罚没款缴至我单位财政罚没款代收点(账户名称:海口市财政局 财政性资金;账号:00111;开户银行: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)。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,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本局将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。
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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